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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量:2148次 發布日期:2013/9/17 17:17:18 |
植物品種侵權最重可被刑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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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3-3-20 瀏覽次數:7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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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南方農村報)
近日,國務院公布了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》(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的修改內容,將《條例》中第39條、40條處罰辦法進行細化,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修改后明顯加大了對植物品種侵權的處罰力度,最重可被刑事定罪。
《條例》公布于1997年3月20日,同年10月1日施行,至今已有15年。在植物新品種發展迅猛的新形勢下,原有侵權處罰面臨著無據可依和處罰力度太小等情況,不能有效震懾和制止違法行為。
國務院此次對《條例》中的2條處罰辦法進行了細化,如第39條第三款,“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”修改為“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;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,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,根據情節輕重,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”而第40條也做了相應的修改,還加上了“情節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
“早就該出了。”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合講說,以前對植物品種侵權者進行處罰,需要查清其違法所得才能進行處罰,而侵權者的違法所得不好查實,有時還因為沒有違法收入而沒有處罰。修改后的《條例》在不能查實違法收入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違法情節進行處罰,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根據《刑法》對違法者定罪。
但武合講認為,第40條關于構成犯罪的行為,應該說明處罰依據、詳細處罰條款或是注明參考法律條款,否則一些執法人員可能會有所疏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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